太阳成集团气候变化经济学师资讲习班第十二讲邀请了太阳成集团会计学院院长---王爱国,王教授目前正在致力于生态文明审计研究,连续六年举办“生态文明审计理论创新发展两岸研讨会”。此次直播观看达6022人次。
王教授此次讲习的部分内容如下:
碳资产与碳会计的基础理论
科斯定理--构建碳市场的理论基石。
科斯认为:“直接的政府管制并不必然带来比市场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
定理1:“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结果就不受法律状况的影响。 即如果交易费用为零, 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定理2:“如果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在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即,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初始权利界定不同,所带来的资源配近效率也就不同。
新财产权理论--碳资产的无形资产价值属性。
赖希认为:现代政府具有释放出金钱、救济金、服务、合同、专营权和特许权的职能,开始成为财富的主要源泉。而且这种供给由政府按自己规定的条件进行分配,并由符合“公共利益”之条件的接受者持有。所谓“公共利益”,简言之,是为了服务于一些正当的公共政策,政府供给可能会被撤销或拒给(不经通知或听证)。
准用益物权理论--碳资产的用益对价属性。
准用益物权的客体应是公共物品(如环境容量),其法律关系是由-种体现资源管理的公权和体现民事主体利益的私权共同行使的法律事实的结合所引起的。它既不是私人之间的一种权利安排,也不是非所有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安排,而是抽象的所有权人与具体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安排。准用益物权的取得往往需要前置的行政许可程序,背后隐含着强大的国家意志因素。
决策有用观--碳会计的理论基石之一。
IASB认为:通用财务报告的目的是提供报告主体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应有助于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人、信贷者和其他债权人作出是否向特定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此类决策涉及购买、出售或持有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提供货清偿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贷。它们关心的是对股利、本金和利息支付或市价上升等回报的预期,这取决于对特定主体未来现金净流入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前景的评估。它们需要获得主体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对主体的要求权以及这些经济资源和索取权或要求权的变动等方面的信息。因此,会计的理论重心在资产负债表(存量及其变化)观,侧重相关性(预测价值和未来)和公允价值,注重财务信息与市场回报的关系。
受托责任观--碳会计的理论基石之二。
IASB认为:财务信息还应有助于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人、信贷者和其他债权人就影响经济资源运用的管理层行为行使投票权或施加影响的决策。这取决于对特定主体管理层履行经济资源受托责任的评估。需要获得特定主体管理层和治理机构如何有效率效果地运营经济资源等方面的信息。因此,会计的理论重心在利润表(增量及交易)观,侧重可靠性即如实反映(反馈价值和过去),注重财务信息与薪酬契约的关系。
碳资产的定义
根据IASB (2018)关于资产的新定义,碳资产是指因过去事项或交易形成的,特定主体(主要是指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这种经济资源是具有产生经济利益潜力的权利。其中,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12月25日通过,2021年2月1日起实施)重点排放单位是指符合列入名录条件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即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主要包括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行业),和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碳资产的特征
碳资产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环境(生态)经济资源,是资产化了的生态环境中的与气候有关的大气(层)环境,属于环境资产范畴。它源于全球碳排放总量超过大气自净力,致使大气环境在具有容碳、吸碳、固碳的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具有了价值,即具有稀缺性和效用性。具体到会计领域,我们可以借用大气“环境容量”, 即大气容量这一外在量化形式,来间接地表征或计量大气环境。
碳资产是现时环境经济资源。强调的是现在、现实的,不是未来、预期的,是某一会计期间内能够发挥效用的客观存在的环境经济资源。因此不支持企业力图去辨认每一项可能的环境经济资源,也就是说,那些不确定和不可能或难以计量的,或者预期没有(可能性较低)经济利益流入的,一般不推论确认为碳资产。例如,企业由于实行低碳战略方针政策,而同比或环比出来的抽象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增加值,就不宜作为碳资产的确认对象。
碳资产是一种有潜力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而不局限于传统的实物。在法治社会,权利不是一种“天赋”,不具有自然权利属性,而是一种法律(制度)安排,具有法定(约定)权利属性。权利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离开了法律的权利,严格来讲是不应该存在的。因此,碳资产这种权利,是通过法律、合同或类似途径形成的,目前在国际上主要是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但是,广义上也可以产生于其他方推定义务的权利,或者其他方无法获得的专有的其他权利。
碳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强调碳资产一定是“因过去事项或交易”形成的,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确认的。没有所有权,至少是没有控制权,权利就难以存在,权利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碳资产的确认条件
除了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外,还要有相应的具体“门槛”:
1.与某项环境经济资源(项目)有关的碳资产或碳负债及相应的碳收益、碳费用或碳权益变动的信息是相关的(相关性要求);
2.如实反映了有关碳资产或碳负债及相应的碳收益、碳费用或碳权益变动情况(可靠性要求)。
碳负债
根据IASB(2018)关于负债的最新定义,碳负债是指特定主体因过去事项或交易而转移经济资源的现时义务,这种义务是指主体没有实际能力予以避免的一项职责或责任。
碳负债的特征
碳负债是一种需要转移经济资源的现时义务。一是强调企业没有避免转移经济资源的实际能力,而不是着意突出预期经济利益的最终流出一是强调因过去的事项或交易而产生,突出义务的现时性,所谓过去,就是企业收到了经济利益,或者已经采取了有关行动。
碳负债是一种与大气环境密切相关的环境义务。一般包括:
1.法规性义务,即因有损大气环境质量而依法确认的强制性义务;
2.补救性义务,即消除或拯救大气环境污染后果而应承担的义务;
3.罚款与处罚性义务,即因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规性和补救性义务而承担的义务;
4.赔偿性义务,即因破坏大气环境造成对个人、群体或组织损害而承担的义务;
5.惩戒性义务,即不同于赔偿性义务的带有惩戒性质的另一类对受害方的赔偿义务;
6.损害性义务即因损害自然资源而承担的赔偿义务。但是,碳负债主要是指第六种义务,无论其他五种义务是否发生或存在,企业(制度参与者)都必须承担因碳排放而造成的大气环境或自然资源损害(全球气候变暖及衍生灾害)所产生的赔偿义务,其他义务都是在此基础上的连带和拓展。
碳负债是一种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义务。碳负债不完全是一种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法定义务或者合同契约的约定义务,而更多的是一种与现在和潜在的碳交易或碳排放行为相关的推定义务或者基于公民环保意识、社会形象和道德自觉的公平义务。更何况,碳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和损害不像对土壤、水体、动植物的损害或破坏那样直观简单,而是更为隐蔽复杂。环境污染是负面的、是坏的,但碳排放则有正的一面,由好转坏需要一个过程、一个度。
碳净资产
在会计上,碳净资产,也就是碳所有者权益,是一个平衡数,等于碳资产减去碳负债后的差额。体现出来的是以制度管理者为代表的政府或全民对制度参与者从事碳排放及其活动所形成的对碳净资产的所有权或要求权。这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碳(净)资产归全民或由其授权的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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